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423號原告 許譽台
許譽齡 許譽南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大鵬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富翔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二、被告張富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