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2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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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237號聲請人即被告 梁維倫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18號詐欺等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領回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18號案件扣押物品現金新臺幣(下同)2萬5,000元、手機1支,聲請領回之物品,均不是犯罪工具、不法所得,懇請本院准予發還等語。
二、經查,經本院調閱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18號、110年審訴字第188號案件卷宗及檢察官就前揭案件提起公訴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36號偵查卷宗,卷內均查無聲請人聲請意旨所稱之扣案物現金2萬5,000元及手機1支。
綜此,該等物品既未扣案,本院自無從審酌是否予以發還。
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發還前揭物品,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筑萱
法官蕭如儀法官許峻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許雅玲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