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27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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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2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2732號聲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李慶華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 洪伯元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被繼承人洪伯元之除戶謄本。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