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3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3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328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陳敬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壹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玖佰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捌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參佰玖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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