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6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6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647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棠 代理人 李培瑤 債務人 林宛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捌仟伍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叁仟肆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三個月以內者,按月以新臺幣壹仟捌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肆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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