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946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465號

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陳麗智

債務人 王耀昇 (原名: 王文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陸仟零玖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

001

19,064元

95年6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19.71%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002

23,353元

95年1月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