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簡字第350號
原告 林哲弘 住○○市○○區○○街000號3樓
上列原告因津貼支給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府訴一字第1136083246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二千元。(如有其他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提起撤銷訴訟逾法定期間,縱使繳費仍將予以駁回,請妥適考量)。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法官陳雪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書記官陳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