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6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新邦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醫療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478號、106年度執字第29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新邦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林新邦因違反醫療法等六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至3等三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編號4至6等三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醫療法│妨害公務│毀棄損壞│├────────┼──────────┼──────────┼──────────┤│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5年4月4日│105年4月3日│105年4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9875號等│第9875號等│第9875號等│├───┬────┼──────────┼──────────┼──────────┤││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易字第729號│105年度易字第729號│105年度易字第72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7月28日│105年7月28日│105年7月28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易字第729號│105年度易字第729號│105年度易字第729號││判決├────┼──────────┼──────────┼──────────┤││判決│105年8月22日│105年8月22日│105年8月22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3214號,三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編號│4│5│6│├────────┼──────────┼──────────┼──────────┤│罪名│毀棄損壞│毀棄損壞│妨害公務│├────────┼──────────┼──────────┼──────────┤│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5年4月9日│105年5月1日│105年4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0266號等│第10266號等│第10266號等│├───┬────┼──────────┼──────────┼──────────┤││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272│105年度審簡字第1272│105年度審簡字第1272││事實審││、1482號│、1482號│、1482號││├────┼──────────┼──────────┼──────────┤││判決日期│105年11月28日│105年11月28日│105年11月28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272│105年度審簡字第1272│105年度審簡字第1272││判決││、1482號│、1482號│、1482號││├────┼──────────┼──────────┼──────────┤││判決│106年1月9日│106年1月9日│106年1月9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972號,三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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