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936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吳芃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參仟陸佰肆拾參元,及其中①貳萬壹仟壹佰柒拾參元、②壹萬伍仟玖佰壹拾玖元、③參萬捌仟參佰貳拾伍元、④貳萬參仟陸佰柒拾參元部分,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①13.21、②13.47、③13.50、④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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