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763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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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76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763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健偉 代理人 許張彤玲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秀彬 (原名 李秀烈 )
5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零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三個月以內按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收遲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