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0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0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104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柏豪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48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柏豪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爰審酌被告於員警依法執行盤查職務時,不僅拒絕出示證件受檢,更駕車倒車衝撞值勤中之員警,侵害警察機關執行職務之嚴正性,影響社會秩序及國家公權力之執行,兼衡其犯罪坦認犯行及其犯罪動機、手段、目的、事後已與員警達成民事和解,有和解書1件可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婷婷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135條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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