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08號聲請人台灣宜蘭監獄
邨1號法定代理人己○○相對人良固營造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昌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嘉信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相對人信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相對人茂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關於當事人欄聲請人台灣宜蘭監獄法定代理人「甲○○」之記載,應更正為「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書記官藍友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