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46號原告福田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東發 被告 林振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住所地在宜蘭縣,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其住所地並非本院轄區。至原告雖於民事起訴狀上記載被告住所地為本院轄區內之「臺北市○○區○○○道○段○○號4樓之2」,然該址建物非住家用途,被告並未居住該址等情,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民國104年8月19日北市警內分刑字第0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自難認臺北市○○區○○○道○段○○號4樓之2為被告之住所地。從而,依前開說明,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被告住所地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書記官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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