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65號原告 陳怡 如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承惠 設計有限公司、張承惠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叁萬玖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捌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書記官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