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83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志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弘恩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8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0,7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書記官吳綵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