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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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341號
113年度易字第34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欽鴻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惟因漏未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告知被告所涉犯之罪名,可能變更為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詐欺得利罪之法定刑,與起訴及追加起訴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得利罪,相同),特此告知,並再開本件辯論,暨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13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書記官江俐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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