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55號原告宜蘭縣蘇澳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阿川 訴訟代理人 游景行 被告 邱青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嗣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74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萬6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書記官劉慈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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