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2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美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8年度聲沒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美珠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第268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2570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於107年12月14日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為其供本件犯罪所用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坦認在卷,是上開物品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呂如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附表:
┌──┬───────────────┐│編號│名稱│├──┼───────────────┤│1│傳真機2台│├──┼───────────────┤│2│計算機1台│├──┼───────────────┤│3│六合彩簽單27張│├──┼───────────────┤│4│帳單5張│└──┴───────────────┘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