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6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6425號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債務人 邵祺能 債務人 邵文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邵祺能、邵文聖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按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民法第323條定有明文。依債權人所提債權證明文件,並無抵充順序之特別約定,是債權人經拍賣抵押物分配受償之金額,於抵充利息188,469元後,餘額應抵充原本,故未受償之債權金額應為615,869元及其中「586,378元」依聲請狀所載方式計算之利息、違約金,聲請狀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被繼承人 邵李玉貴 及繼承人即債務人邵祺能、邵文聖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