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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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國成指定辯護人張仕融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緝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林國成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拾貳月貳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林國成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
向本院提起公訴(偵查案號:105年度偵緝字第70號),嗣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接受審理,經拘提亦無著,顯有逃匿情事,乃經本院發布通緝,緝獲後經本院訊問,被告坦承犯行,另依其扣案證物、鑑定報告書等卷證,認其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乃裁定自民國105年7月24日起將其羈押在案,並自同年10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茲被告之羈押期間將屆至,被告、辯護人固均以:被告腳麻不
能走路、腰部也受傷,希望能夠出去看醫生,希望鈞院給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之機會等語。惟查,經本院訊問後,認上開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審酌本案進行之順序及證據調查之需要,非予繼續羈押被告,顯難進行審判,因之本院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具保之請求另行分案處理),應自105年12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廖健男法官蔡如惠法官蔡志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正昌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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