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審建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審建字第63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阮燈宗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 律師
張雨萱 律師反訴被告即原告 鑫源成 工程行即 林盈琮 訴訟代理人 丁玉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聲明第一項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2,105元;另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反訴被告交付建物水電配電圖及鋼筋結構圖正本,核此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又按反訴原告之主張及所提證據,無法審酌反訴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此項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為1,650,000元。
綜上,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2,702,105元(計算式:1,052,105+1,650,000=2,702,10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829元,扣除反訴原告已繳裁判費11,494元後,反訴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6,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