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審原交易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原交易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郁權選任辯護人單文程律師(法扶律師)
黃子浩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偵字第10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何郁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蔣文萱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書記官鄭仕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