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87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務人 陳寶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193,356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52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簽立有個人小額信用貸款借款契約(證一),線上申
辦借款180萬元,借款期間自110年7月20日起至117年7月20日止,利率依年利率4.66%計算(依定儲指數加年利率2.93%,目前貸款定儲指數為1.73%,證二),依前揭契約第9條並約定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10加付,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竟於113年2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債權人迄今仍有1,193,356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三),債務人既為借款之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鈞院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㈡證據:一、個人小額信用貸款借款契約影本乙份。二、臺幣
利率表乙份。三、放款帳卡乙份。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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