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8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翁培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5,94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翁培淳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422234,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4月17日止累計25,943元未給付,其中24,502元為消費款、241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㈢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113年度司促字第583號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10,687元翁培淳自113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7.58計算之利息213,815元翁培淳自113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