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92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富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過失致死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富吉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富吉因過失致死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聲請書附表編號3之「犯罪日期」及編號5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所示),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參。其中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若與所犯如附表編號1、2、4至8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定應執行刑,將使受刑人失去得易科罰金之利益,應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定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方得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刑。現聲請人既係經受刑人請求而為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乙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9頁),則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經審核各案卷無異,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陳春秋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莫佳樺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20000元犯罪日期106年5月9日105年12月19日不詳時間起至105年12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宜蘭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857號宜蘭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127號宜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7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8號107年度訴緝字第11號107年度訴緝字第16號判決日期107年4月11日107年4月25日107年5月11日確定判決法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8號107年度訴緝字第11號107年度訴緝字第16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5月4日107年5月17日107年6月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是備註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587號(已執畢)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853號(已執畢)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987號編號456罪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6年4月15日106年3月25日為警採尿回溯前26小時內之某時許107年3月9日18時許為警採尿時點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宜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179、3302、4259號宜蘭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684號宜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49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宜蘭地院臺灣高院宜蘭地院案號107年度訴緝字第13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643號107年度訴字第378號判決日期107年4月12日107年8月2日107年10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宜蘭地院臺灣高院宜蘭地院案號107年度訴緝字第13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643號107年度訴字第378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5月3日107年8月20日107年10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305號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802號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876號編號78(以下空白)罪名竊盜過失致死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6年1月31日106年2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宜蘭地檢106年度偵緝字第151號、106年度偵字第1357號宜蘭地檢106年度偵緝字第151號、106年度偵字第135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宜蘭地院臺灣高院案號106年度易字第514號107年度上易字第2422號判決日期107年9月3日108年5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宜蘭地院臺灣高院案號106年度易字第514號107年度上易字第2422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0月5日108年6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104號宜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142號過失致死部分上訴,編號7、8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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