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除字第319號聲請人 廖美玉 代理人 李黛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2號公示催告在案,業經調取該卷查明屬實。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6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添喜┌──────────────────────────────────────────────────────┐│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廖美玉│聯邦商業銀行健行分│102年2月20日│14,000元│UA六六0九五四│││1││行│││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書記官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