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3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3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308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王薇婷 債務人 薛長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壹仟零柒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柒仟捌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民國104年4月30日提出之信用卡契約第十五條第三款所載,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以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約日息萬分之五點一六)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則債權人請求以年息百分之19.97計算,已逾契約所載範圍,該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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