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1350號債權人 蔡政璜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高雄市政府、 陳菊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何恳功、 魏任廷 、潘先生、 潘桂連 、屏東縣政府、 潘孟安 、屏東縣政府衛生局、 薛瑞元 、達鑫化工原料行、公司代理人、衛生福利部、 蔣丙煌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姜郁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1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4年4月9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