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保全證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84號聲請人 王日清 相對人 林梅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證據保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就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號房屋內之瑕疵以現場勘驗、鑑定之方法保全證據。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壹、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相對人購買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號之房屋,房屋交付後,聲請人發現該屋有瑕疵,雖經聲請人通知相對人,但相對人置之不理,而該瑕疵可作為證據,為防滅失,故有保全之必要等語。
貳、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情,業據其提出臺南市○○區○○○段0000○號房屋、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之謄本、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等各1份、房屋瑕疵之照片31張為憑,顯然上開房屋有多處瑕疵,衡情修補瑕疵亦屬正常,則因瑕疵之修復,即難有證據證明瑕疵,瑕疵之證據即會滅失,應有予以保全之必要。且聲請人請求保全證據之方法亦尚屬妥當,應屬可採。
參、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書記官楊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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