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全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全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假處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全字第8號聲請人 陳昆德 聲請人與相對人方明祥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書記官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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