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8號原告 郭宜萱 被告 周邦君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99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均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周邦君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審交易字第
99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高心羽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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