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63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應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上列被告乙○○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6日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所涉刑法第330條之加重強盜等犯罪,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與同案被告甲○○、丙○○
2人就是否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之重要事實供詞反覆,有勾串之虞,因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2款、第3款之情形,並基於訴訟進行程度、犯罪性質、犯罪實際情狀考量刑事追訴與刑罰權之順暢執行,認有羈押之必要,自98年6月26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被告及其辯護人以被告患有憂鬱症、妄想症為由,請求具保。惟被告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必要時亦得依醫囑戒護外醫,且未敘及羈押處所有何限制其戒護就醫之情事,是被告在臺灣臺北看守所顯能獲得妥適之醫療照護,自無保外就醫之必要,本件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故應認仍有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錢衍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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