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88號原告甲○○
號4樓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為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載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已於民國84年4月4日死亡,有原告提出之除戶戶籍謄本可按,被告乙○○已於起訴前死亡,且無從補正,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書記官陳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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