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97號聲請人 蕭本融
吳俐潔 吳銀郎 陳鏝匡 相對人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7月1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原權利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
133年7月7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向原權利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借款①122萬元、②20萬元、③250萬元、④20萬元、⑤20萬元、⑥23萬元、⑦20萬元、⑧22萬元、⑨20萬元、⑩20萬元、⑪22萬元、⑫23萬元、⑬20萬元,共計602萬元,借款期間為①自103年8月1日起至103年12月31日止、②自103年8月4日起至103年12月31日止、③自103年8月5日起至103年12月31日止、④自103年8月5日起至103年12月31日止、⑤自103年8月6日起至103年12月31日止、⑥自103年8月7日起至10
3年12月31日止、⑦自103年8月8日起至103年12月31日止、⑧自103年8月11日起至103年12月31日止、⑨自103年8月12日起至103年12月31日止、⑩自103年8月13日起至103年12月31日止、⑪自103年8月14日起至103年12月31日止、⑫自103年8月15日起至103年12月31日止、⑬自
103年8月18日起至103年12月31日止,借款到期本金、未付利息及應付之款項一併清償,並均有利息之約定,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又本件之抵押權及抵押債權原債權人於107年7月16日讓與聲請人蕭本融、吳俐潔、吳銀郎、陳鏝匡(債權額比例為蕭本融6分之3、吳俐潔6分之1、吳銀郎6分之1、陳鏝匡6分之1),亦經登記在案,並將上述之抵押權及抵押債權讓與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有證明書附卷可稽。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債權確定證明書及知悉讓與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相對人於107年9月21日具狀表示對於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602萬元無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建物)︰107年度司拍字第197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164│工業路13號│屏東市○○段92│鋼筋混凝土│一層627.48、地下層56.2││全部││││││地號│造、鋼架,│8,總面積683.76│││││││││一層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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