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3年度玉簡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玉簡聲字第1號

聲請人 楊于靚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花補字第380號調整租金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向本法院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聲請人與相對人 羅宇辰 間調整租金事件(本院112年度花補字第380號),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依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玉里簡易庭審判長法官林桓祺

法官邱韻如

法官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林政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