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79號原告 莊哲丞 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于澄軒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玖萬柒仟捌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叁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