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623號債權人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務人 洪宏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玖仟貳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參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參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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