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4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賴金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立銓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向相對人請求年息百分之十六之依據為何?若無,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