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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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1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許哲嘉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許哲嘉因犯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爰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定有明文。是以,得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人,僅限於檢察官,至受刑人僅得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尚不得逕向法院為之。
三、查本案係由受刑人具狀逕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而非由檢察官為之,有合併狀附卷可參,揆諸上開規定與說明,因受刑人非合法聲請權人,故本案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倘聲請人仍認有需要定其應執行之刑,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蘇宏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