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3年度花小字第266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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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何維凱
被   告  魏世卿
上列當事人103年度花小字第26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104年1月12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花蓮簡易庭第三法庭
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劉又華
    通 譯 李馨怡
朗讀案由。
到庭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詳如報到單。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4,500元,及自民國103年10月
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劉又華
法官楊碧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
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法院書記官劉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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