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0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0629號債權人喬城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虹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弘業金屬有限公司、曾順利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對債務人曾順利請求發支付命令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及
釋明資料(依狀附資料曾順利非本件債務關係當事人,亦難逕以其為公司董事或承辦人即認其為契約當事人)。㈡對債務人弘業金屬有限公司請求之其他釋明資料(如簽收單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