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第一一六號
原告甲○○右原告請求離婚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五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surinkohyagphuak之現住居所。
二、本件起訴狀之英譯本。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彭淑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洪木志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