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1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5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能清 (即 陳能獅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能獅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零玖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陳能獅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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