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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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90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鎮峰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鎮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鎮峰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年1月確定後,於民國100年3月22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年6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2年6月21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6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受刑人刑期終了日期為102年9月2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9月17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國南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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