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9年度台聲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聲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三一二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廣縉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頴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澍林
法官黃秀得法官許正順法官魏大喨法官沈方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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