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丁○○
丙○○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字第17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甲○○、丁○○、丙○○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
金新台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象棋三十二顆、棋盤一個、現金新台幣一百元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被告賭博之地點為公共場所外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2條第3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具體理由,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