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36號原告大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智宏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 律師被告 林國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2萬1,63
8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92萬1,6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07元(貳萬零壹佰零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唯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書記官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