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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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48號上訴人即被告櫻花蝦金品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美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076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8,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琬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書記官陳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