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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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2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廖學宣 被告台勵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溪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設在臺中市○○區○○路二段120巷17號1樓,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一份附卷可核,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轄區。原告聲請本院將訴訟移轉前開法院管轄,衡諸首揭條文之規定,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永祥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書記官黃子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