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交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4號原告 談學良
談學儀 兼上二人之訴訟代理人 談學斌 被告 許勢清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年度交易字第324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林正雄法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書記官蕭惟瀞